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 法律论文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与问题 - 法律论文
1、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所有, 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 有关土地征收及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 该条例确立了"租用、征用或者以其它土地交换"的初级形式, 后几经发展完善, 但一直沿用"土地征用"这一名词, 对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大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 没有区分"征收"和"征用"的不同, 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 《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 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 实质上是征用。2004年3月14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权和补偿的概念, 明确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土地流转方式, 为今后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和保障。8月28日, 《土地管理法》也对相应条款作了同样修改, 我国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正逐步得到完善。
但是近年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 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 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 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 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 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 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 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 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 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 是征用。
2、土地征收的特点。
(1)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 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 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 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 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 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 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 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 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 征地属于行政行为, 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益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 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 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3、目前的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我国各地掀起投资热潮, 城镇
周边的大量耕地被占用, 变成了开发区和商品房。这股"圈地"的热潮给我国带来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中国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郭宝平先生介绍说: "(非法占有土地)主要是指违规设立开发区, 大量圈占土地。目前, 全国的开发区(面积)比现有城镇建设用地的总面积还要多。有些地方(政府还)滥用征地权, 大量征地, 造成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社会不稳定。"据介绍,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 大片的耕地被以各种名义征用, 而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经济补偿却很低。郭宝平先生指出, 由于目前中国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普遍以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为主要标准,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出"政绩"而盲目设立各种不必要的开发区, 或开工建设重复性投资项目, 这是当前中国出现圈地热潮的根本原因。由于地方政府热衷于征收土地, 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最为突出的是农民与政府的矛盾, 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案件迅猛增长, 据了解, 2007年, 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 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 分别占87。49%、87。33%。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二是违法征地;三是在占地过程中存在暴力行为。
据介绍, 2006年1至11月, 中国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7。74万件, 清理非法占用土地1万多公顷, 然而土地征收的数量并没有减少, 反而在上涨。
编辑: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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