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 法律论文
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 法律论文
我国企业越来越地走出国门去海外收购知识产权, 其中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瑞典萨博汽车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并购就是成功的案例。我国收购国外知识产权一般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为目标, 收购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收购知识产权的北汽模式, 另一种方式是并购国外现成的企业, 将企业和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一并收入囊中(为了简便说明问题, 以下将这两种方式统称为知识产权并购)。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与有形资产有很大的不同,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在国外购买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在国内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 高价购买的专利技术有可能包含失效专利。对于专利而言, 更为复杂的是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购买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对象的并购行为的复杂性, 即便是著名的跨国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中都曾出现重大失误, 在达能和哇哈哈系列争议中, 其原因就是当初没有处理好商标问题为后来的争议埋下祸根。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方面谈谈海外知识产权并购如何进行审查。
一、审查权属瑕疵
知识产权并购首先要审查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属, 如果权属有瑕疵直接导致并购的失败。上海××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在首批引进的国外压缩机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 外方利用中方不懂专利, 刻意提高了引进产品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产品中包含24件专利, 其实有21件未得到授权, 而真正应用于引进产品的专利只有3件。这么原始简单的欺骗行为现在对中国企业已经不能得逞了。我国企业参与并购的律师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 专利和商标是否取得授权, 通过公开的途径非常容易查到。
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当然不能仅仅查看知识产权的证书, 很多权属上的瑕疵在证书上是不能反应的。有不少专利由于专利文件写得太差, 使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很容易被绕过, 或者真正核心的部分不被保护, 该专利实际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 这样的权属瑕疵在国内很多案件中都出现过, 当然在国外也会出现, 因此专利文件是必须要审查的。在我国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 某人将以自己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 该转让办理了转让手续, 后来又反悔, 以没有经过商标共有人(其妻子)的同意该出售商标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 其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作为特例可以提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权属问题一定要多方位进行全面的审查。
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更多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外许可使用上, 如果知识产权对外有使用许可必然构成权属上的瑕疵, 因此必须要审查是否有许可使用。还是以发生在我国的案件为例, 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的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购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件商标所有权, 正当广州立白公司打算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 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家许可合同, 期限为20年, 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州立白公司花费3000多万元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 而在18
另外, 有的国家会限制敏感技术对国外的转让, 有的国家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 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可以归结为权属限制转让, 所以审查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对各国在知识产权权属限制转让的法律规定也一定要弄清楚。
二、审查地域性
南京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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